《高台县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是高台县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乡村振兴的关键支撑。近年来,高台县立足河西走廊中部的区位优势,构建了以玉米制种为主导,蔬菜、瓜类、花卉等为支撑的“1+3+N”种子产业体系,非主要农作物制种已发展成为全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核心产业之一。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解决当前高台县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强化依法监管效能,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提升种子质量水平,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提质增效。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作为种子管理的根本遵循,明确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品种登记、质量责任、监督检查等核心制度,为《办法》设定基地管理、生产规范、法律责任等内容提供了基本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办法》规范种子生产合同签订、违约责任追究等民事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3.《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对种子基地管理、生产规范、监管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高台县细化管理措施提供了直接参考。
三、重点条款内容
(一)基地面积落实方面。《办法》规定了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种子的,应当向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备案时应如实填报企业信息、品种信息、生产地点及面积等。规定了在镇域范围内制种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制种企业由基地镇统筹安排面积;对制种面积500亩以下的制种企业,由基地村统筹安排制种面积。该规定有利于科学划定基地范围,落实种子生产备案制度,强化了事前监督,便于监管部门掌握种子生产情况。
(二)生产合同管理方面。《办法》强化了种子生产合同管理,规定在本县辖区内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制种企业,应在播种前或亲本种苗移栽前与制种农户签订《高台县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合同应由制种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委托人签名并加盖企业鲜章后附生产技术规程。该条款进一步增强制种农户的合同意识,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农民收益稳定。同时通过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
(三)种子生产责任方面。《办法》明确规定制种企业应当加强对制种农户的培训和生产技术指导,对达到合同约定质量的种子,应当及时收购付款;制种农户应当按照技术规程生产种子,并按合同约定交售种子。对不按照技术规程操作,经检验不合格的种子,企业有权拒绝收购。该规定有利于实现生产过程标准化,提高种子生产质量,同时也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四)基地秩序维护方面。《办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隔离带内种植同类农作物,影响相邻大多数农户种子质量的,由村民委员会和制种企业共同协调解决。《办法》明确禁止非合同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与制种农户恶意串通,私留或倒卖亲本(原种)或按合同约定生产的种子。该项规定有效遏制了“套牌”生产、“私留”种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基地管理服务方面。《办法》鼓励支持制种企业或制种企业联合体以村为单位对接落实制种面积,由镇村分企业、分作物、分品种统一规划基地,配合企业做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建立有偿服务机制,协商支付制种服务费和预付款。《办法》明确扩大种子基地农业保险覆盖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参与、商业化运作的种子生产风险分散机制,提高抗风险能力。上述规定既有利于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发展镇村公益事业,又强化了制种风险保障,有效降低自然灾害、病虫害等风险损失,维护了制种农户权益。
(六)责任落实与监督方面。《办法》明确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基地镇政府、基地村的监管职责,健全协同监管机制,细化监管措施,提升种子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产业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